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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花猫一只

    黑白色的,看体型猜是半岁左右,疑似咪猫,起名花熊
    性格叫声都很喵,昨天刚来家里有点怕,乖乖窝着。摁住洗澡也不算费劲,不会乱蹬也不抓人
    今天胆子大了点,肯自己出窝溜达,玩猫玩具。好奇心所驱之处,也不乱动,还蛮有教养的样子
    可能还是有点怯,不敢睡觉,很困了就咕咚一下倒在箱子里眨眼
    好像肚子鼓鼓的老咕噜咕噜叫,它又不肯臭臭,怎么办呢……
     

    好人卡与无名尸

    大宇宙的意志告诉我们,同处于太阳系第三惑星的全部灵长目人科人数人种动物是平等的。于是就有了“好人卡”,相应的,太平洋彼岸也有一种 "Dear John letter"。一封“Dear John”的官方定义是:以“亲爱的约翰”开头的、一个女人写给她丈夫或男朋友的分手信,信中通常不会指责对方,反而说对方是个“好人”,祝愿对方将来得到幸福。起到的作用是告诉对方“错不在你,而在我,但是……”

    据说这种信起源于二战之中,长期在外打仗的丈夫受到家中的来信,妻子不能忍受相思两地的痛苦和遥遥无期的等待,终于决定“另起一行”。这种信的措词当然先是热情洋溢,最后楚楚可怜。开头一句“亲爱的某某”,足能引起沙场上拼过命的军人的最大警觉。

    当然,时代进步了,好人卡不能跟二极管似的只往一个方向发,于是也有了“Dear Jane Letter”,Vice versa。

    以前说过,John Doe和Jane Doe,在司法相关的场合下是“不明身份的被害者”的代称。

    John你好!Jane你好!你们刚被发了卡就成了无名尸,好可怜呀!

    顺便一说:http://www.romanceforeveryone.com/article/how-to-write-a-dear-john-letter.html,这是个“发卡指南”。

    A real creepy one...

    今次的creepy knowledge不良不善心智不全者戒:
     
    ·狗的肝含有极大量的维生素A,正常情况下一只狗的肝脏含有每日所需维生素A剂量的30000倍。
     
    都知道维生素好,可也不能当馒头吃,吃多了会致命的。吃了狗的肝脏,会引起头晕、恶心、充血等各种症状,哪怕每天只在饭里加一点,两三个月人也挂掉了。而且越老的狗含量越高,毒性也越大。用这种手法下毒极难发现,一般出现这种病症,到医院查也不会怀疑到这方面去,甚至莫名其妙地分析不出病因,这样就可以完成真正的perfect crime(当然前提是被下毒的对象肯吃肝……此话有所指- -b)。
     
    所以按说武侠小说里丐帮的人都有可能VA摄入过量变成软脚虾……虽然好像没有小说描述过丐帮吃狗肉去不去内脏- -b
     
    啊啊我真的不是有意提供作案手段……
     
    补充刚看到的一条: 金刚石具有疏水亲油的特性,当人服食下金刚石粉末后, 金刚石粉末会粘在胃壁上,在长期的摩擦中,会让人得胃溃疡,不及时治疗会死于胃出血,是种难以让人提防的慢性毒剂。文艺复兴时期,用金刚石粉末制成的慢性毒药曾流行在意大利豪门之间。
     
    这种毒下得蛮金贵……当然粉末也不值什么钱倒是
     
     

    scottish verdict

    法庭罪案类电影里,最富有戏剧性、最动人心弦的一刻,就是陪审团主席站起来宣布“我们陪审团成员一致决定,被告人——有罪/无罪”。不管影片在这一刻之前如何造势,无论案件本身从情理、法理上是否能推测出结果,无论我自己从感情上更愿意接受那种结果,即使已经看过几十上百集这样的镜头,不管民事刑事什么性质的案件,我每次都会很激动地盯着画面上陪审团主席的嘴巴等待判决。

    在美国刑事法律原则下,如果陪审团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人只有可能获得两种判决,有罪或者无罪。一旦被宣布无罪,被告人就永远不能就同一案件受到起诉,即使发现了强有力、具有决定性的新证据和新事实也不能再次开庭,这是有宪法第五条保证的法定的免于起诉的原由。

    很多人不愿意承认这种原则,原因很明显:万一真有一个穷凶极恶的被告犯了重罪,就因为被审的时候没找到证据而被判无罪,哪怕过后有百分之四百可靠的决定性证据出现,犯人都可以逍遥法外——这从感情上太不可接受了,特别是从被害者的角度考虑。

    其实这条原则背后的理性并没有表面上看上去那么蛮横无理,而是出于人权的考虑:任何人的生命和精神不应该由于同一件事情两次受到影响。从司法的角度上考虑,是为了限制司法者为了一件事,利用起诉的方法反复骚扰被起诉者。

    换一个角度来想,如果被告人的确无罪,制度上应该保证他以后的生活不受影响。一个清白无辜的人被推上法庭,和一个罪大恶极的人被偶然开脱,没有任何临床统计上的证据说明这两种情况哪种的可能性更大,这种情况下,法律原则只好支持“宁可放过一万,不能错杀一个”。

    相对美国的绝对原则来说,苏格兰法律似乎更合理一些:刑事案件可能有三种判决结果,有罪、无罪和未能证明。“未能证明”,字面上就隐含着“看上去完全有罪,只是证据不足”的意思,常常能让被告人身不败而名裂,同时也给以后发现新证据提起再审留下空间。

    PS:很多人似乎觉得《肖申克的救赎》反应的是美国司法腐败,其实不完全是这么回事,除非说监狱也是司法系统的一部分,监狱里的黑暗腐败也是司法的腐败,那倒差不多。从法庭审判那方面来说,不仅是支持有罪(pro-guilty)的证据很强,关键是后来监狱里那个小子说明的情况,可以给陪审团提供“合理的怀疑”,让他们认为凶手不是Andy(Anti-guilty)——只可惜那小子的话从来没机会说出去,只能叫做点儿背。这么衰的事儿现实里未必没有,不过发生的可能性比起中国,还算微乎其微。

     

    Bail bondsman

    Bail bondsman,一个保释制度下产生的奇异而大有钱途的职业。我不知道国内有没有相应类似的行业,也翻译不出来这个特殊的名词……“保释投机者”?“保释金掮客”?“保释金经纪人”?……
     
    美国的司法制度下,任何刑事犯罪的被控告人在正式开庭审判之前都有一个关于保释的听审,双方律师在法官面前简要地陈述案情,做出建议或反对保释的提议,以及商量建议保释金额。但保释金额最终由法官决定。一般来讲,被指控情节严重的刑事犯罪,如谋杀、纵火、严重故意伤害等,放出去可能造成更大伤害的;或者被指控人特别有钱甚至有私人飞机,十分可能逃跑的,这几种非常有限的情况下会被拒绝保释。其他的时候,法官会酌情裁定保释金额,考虑因素包括被告人财力、案情严重程度、被告人身份背景等等,数额从2万到500万不等(没有上限,要是“啤酒盖子”被指控,保释金额一定比天还高……)。这个钱只用来做抵押,保证被告人在开庭前不会逃跑、不会继续犯罪等等。交了保释金就可以在监控和限制下回家了,不用呆在拘留所里(关于拘留所的种种恐怖传言使“保释回家”异常有吸引力……)
     
    保释金额一般都是非常高的,即使对自己出得起的人来说也是一笔巨款,更有很多人其实出不起保释金全额。这时候,他们就会通过律师去找Bail bondsman,替他们垫付保释金。银行和一些保险公司也在有合同关系的基础上经营这种业务,但Bail bondsman是专业干这个,吃这一碗饭的。他们为被告人垫付保释金额,从保释人那里收取总额的10%作为报酬。这10%是绝不退还的,是bondsman服务的酬劳。
     
    Bail bondsman的营业过程是这样的:他们本身跟当地法庭有一个协议,其中约定,一旦Bail bondsman所保的那个人没有按时到庭,bondsman就要根据协议数额付钱给法庭。这笔钱也不是bondsman自己的,而是另外跟银行协议提供的。这样bondsman就不用每次保释人的时候都现给法庭交钱了。
     
    通常bondsman从被告人,也就是他们的客户那里收钱的时候,也是先收相当于应收金额的10%的现金当押金,然后对应收费用“打白条”,等出庭以后还是要还上的。
     
    举例来说,一个人保释金额被设定为50万,然后他去找bail bondsman,作为bondsman的客户,先付一部分现金给他,数额是50万的10%的10%,也就是5000元,另外打一个5万元的白条,表示欠了bondsman这些钱。Bondsman然后就跑到法庭去说,这人是我代表的客户啦,你放了他吧。由于bondsman应该交给法庭的钱在协议里规定了,这时候其实没有实际交易,客户(被告人)就被放了。经过这样两道“稀释”的过程,被告人在受审前实际支付保释金额的1%就能获得保释了。
     
    如果客户(被告人)按时出庭就审,不管审判结果如何,他最终一共要付给bondsman保释金额的10%,也就是5万元,一开始的押金也算在内。Bondsman等于没有跟法庭任何直接交易,就从被告人那赚了一票。
     
    如果客户(被告人)没按时出庭,bondsman可以基于合同关系想尽千方百计把被告人找回来弄到法庭上去;实在弄不回来的时候才要认栽交钱。
     
    这个职业的风险便在于,万一客户都不回来,bondsman就可能赔到跳楼。但是,法庭不是随便就给一个可能不出庭的人保释的,毕竟法庭怕被告人不回来比bondsman更要怕多了,从制度上减少了bondsman的风险。
     
    而这里面成本和投入在哪呢?作为一个“服务者”,bondsman的业务技巧要求相当低,远不像股票经纪人或者律师之类的服务业对专业技术要求那么高……怎么看都有点空手套白狼的样子。
     
    大多数地方对bondsman是有资格要求的,甚至需要执照,不是什么人都能当。拿这执照的具体要求是怎样的我就不知道了,不过总不至于比律师执照难拿吧……又是比律师轻松很多的拿钱职业,就是有点像三姑六婆那种来回扯皮条从中抽成的样子……orz

    Wet foot/Dry foot

    从1959年以来,大批古巴人坐船游泳偷渡到美国,基本上就是佛罗里达那块。94年美国便出台了一个政策,叫做"wet foot/dry foot"区分法:任何古巴人在偷渡到美国的过程中,如果在海上“湿脚”被美国海警抓到,就会被送回古巴;而一旦接触到美国的土地变成“干脚”,便可以留在美国,受美国的庇护。另有一个Cuban Adjustment Act,允许任何到了美国的古巴人在一年之后自动变成合法的永久居民。
     
    另外,在美国任何地方销售古巴雪茄都是非法的……

    算是跟专业有那么点关系的东西

    Corporation Finance课上和课外学的,一些非常有趣的金融证券投资等等相关词汇。当然在专业人士看来一点都不稀奇吧……
     

    毒药丸(poison pills):指敌意收购的目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以降低公司在收购方眼中的价值的措施,它在对付敌意收购时往往很有效。毒丸计划是美国著名的并购律师马丁·利普顿(Martin Lipton)  年发明的,最初的形式很简单,就是目标公司向普通股股东发行优先股,一旦公司被收购,股东持有的优先股就可以转换为一定数额的收购方股票。

     

    金色降落伞(golden parachute):  是公司给予高管的一种特殊补偿。“金色”意味着补偿是丰厚的,“降落伞”则意味着高管可以在并购的变动中平稳过渡。目标公司对高管作出金降安排,并在敌意收购时触发它,其目的还是要增加收购公司成本,增加收购的难度,以对付反收购。

     

    绿票讹诈(greenmail):是指目标公司溢价收购公司股票以防敌意收购。


    白衣骑士(white knight):目标公司在面临恶意收购的威胁时寻求友好公司的帮助,友好公司即白衣骑士。白衣骑士往往会承诺不解散公司或不辞退管理层和其他雇员,目标公司则会向白衣骑士提供一个更优惠的股价

     

    白衣护卫(white squire):是一种与白衣骑士很类似的反收购措施。这里,不是将公司的控股权出售给友好的公司,而是将公司的很大比例的股票转让给友好公司。

     

    吃豆人防御(Pac-man defense):是根据美国一个流行的电视剧命名的,剧中的人物在吃自己之前都会尽力吃了其他人。(这个明显是翻译的人搞错了,是根据吃豆游戏命名的)在反收购中,是指目标公司以收购袭击者的方式来回应其对自己的收购企图。由于它的极端性,这种方式通常被认为是“世界末日方式”。

     

    另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证券”(securities)有一个定义,A security is any note, stock, treasury stock, security future, bond, debenture, certificate of interest or participation in any profit-sharing agreement or in any oil, gas, or other mineral royalty or lease, any collateral-trust certificate, preorganization certificate or subscription, transferable share, investment contract, voting-trust certificate, certificate of deposit for a security, any put, call, straddle, option, or privilege on any security, certificate of deposit, or group or index of securities (including any interest therein or based on the value thereof), or any put, call, straddle, option, or privilege entered into on a national securities exchange relating to foreign currency, or in general, any instrument commonly known as a "security"; or any certificate of interest or participation in, temporary or interim certificate for, receipt for, or warrant or right to subscribe to or purchase, any of the foregoing; but shall not include currency or any note, draft, bill of exchange, or bankers' acceptance which has a maturity at the time of issuance of not exceeding nine months, exclusive of days of grace, or any renewal thereof the maturity of which is likewise limited ——这句子是基本的主系表结构,红色的部分整个是一个宾语……

    Jail & Prison

    学英语的时候虽然“JAIL”和“PRISON”都是“监狱”的意思,但在严格来说这两个词具有法律上的不同意义。至少在美国,jail是用来关比较短期的服刑人员(一年及一年以下的轻罪)或者等待审判的人的,prison是用来关被判有罪和“重罪”的长期服刑人员的,另外还有一个词penitentiary跟prison的意思差不多。美国的jail是由地方上管辖的,prison属州或联邦管辖,比如肖申克就肯定是prison而不是jail。另外据说联邦监狱设施很好的,橙汁随便打= =bbb

    friends里好像有过与此相关的笑话,最近一个月没看想不起来了。不过phoebe说她进过的就是“jail”而不是“prison”,还是要分清楚地……

     

    PS:总看警法类的电视电影小说,加上专业倾向,也了解到不少这种莫名其妙的知识,写出来玩玩,不过真是很creepy的恶趣味……

    JOHN DOE

    “John Doe”这个名字在美国用于指代刑事案件中身份未知的被害人,或者将会成为被告人的无名凶手。男性的无名尸体一般被称为John Doe,女性的称为Jane Doe,小孩子称为Baby Doe,其他任何跟被害人有家族渊源的人叫James Doe、Jude Doe等等。反正大家都跟J过不去,不过匿名的原告人称为Richard Doe。
    另一个常见的假名字是John Smith,但不一定是跟法律案件相关的人。
    John Doe或者Jane Doe这种称呼最常出现在CSI和Law and Order这种警法电视剧里。电影《七宗罪》里的凶手就被称为John Doe,根本就是“无名凶手”的意思——我所见的电影评论里都翻译成“强·杜”之类的名字,根本就没理解对。
    这个名字的来源好像是一本英国法律小说“The Law of the Land”
    这个名字的应用还扩展成很多软件的系统默认用户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