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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可错[]N个

    亞伯拉罕近前來說:"你真要將義人同惡人一起消滅嗎?假如城中有五十個義人,你還要消滅嗎?不為其中的那五十個義人,赦免那地方嗎?你決不能如此行事,將義人同惡人一併誅滅;將義人如惡人一樣看待,你決不能! 審判全地的主,豈能不行公義?"
    上主答說:"假如我在索多瑪城中找出了五十個義人,為了他們我要赦免整個地方。"
    亞伯拉罕接著說:"我雖只是塵埃灰土,膽敢再對我主說:假如五十個義人中少了五個怎樣?你就為了少五個而毀滅全城嗎?"
    他答說:"假如我在那裏找到四十五個,我不毀滅。"
    亞伯拉罕再向他進言說:"假如在那裏找到四十個怎樣?"
    他答說:"為了這四十個我也不做這事。"
    亞伯拉罕說:"求我主且勿動怒,容我再進一言:假如在那裏找到三十個怎樣?"
    他答說:"假如在那裏我找到三十個,我也不做這事。"
    亞伯拉罕說:"我再放膽對我主進一言:假如在那裏找到二十個怎樣?"
    他答說:"為了這二十個,我也不毀滅。"
    亞伯拉罕求:"求我主且勿動怒,容我最後一次進言:假如在那裏找到十個怎樣?"
    他答說:"為了這十個我也不毀滅。"
    上主向亞伯拉罕說完話就走了;亞伯拉罕也回家去了。
                                                 ——《创世纪》

    “让十个有罪的人逃避法律的制裁,好过让一个无辜的人受冤”,一位英国的著名法官这样说过。
     
    “让一百个有罪的人逃避法律的制裁,好过让一个无辜的人受冤”,美国总统富兰克林说。
     
    “让十个无辜的人倒霉,胜过让一个有罪的人漏网”,这话出自“铁血宰相”俾斯麦,后来又被强化成了“哪怕多处死十个无辜的人,也好过留一个有罪的活口”——说这话的是克格勃的前身全俄肃反委员会的创始人捷尔任斯基,让人有种“怪不得呢”的感叹。
     
    与上面的话同类,还有一句我国人民更为熟悉的话:“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个。”
     
    可以说,任何法律系统对犯罪的制裁都不可能是完美的。只要探求、判断案件真相的行为是由人类作出的,就不可能百分之百保证最后被制裁的人一定是有罪的,同样,也不可能保证有罪的人百分之百会被制裁。《创世纪》里的故事,和各位著名人物的话都可以用一个公式概括:“N/1”——它的本质,是一个司法体系对“未知有罪或无罪”的人的容忍程度。
     
    中国历史上有过武则天时期的酷吏严刑,西方历史上有过中世纪的女巫审判,那些案件都是当时的司法体系酿出的果实。这些司法体系的天平,永远倾向于提出指控的那一方,而这种司法体系的不完善造成的后果显然可见。因此后世为了把天平拨向平衡,为被指控者提供了越来越多的保障,使他们有权利对抗指控,并且有办法行使权利。
     
    在不同的司法体系中,天平的平衡不是绝对的。“N/1”的比例,是体现这架天平平衡点的最重要的度量。可以说,“N”是刑事法律之父。
     
    1.上帝眼中的“N”
     
    虽然据说《创世纪》的作者是摩西,实质行为还要归功于上帝。亚伯拉罕那个讨价还价的故事说明了上帝眼中的“N”:假设索达姆的总人口数是M,上帝赦免罪人的比例就是N=(M-10)/10。故事后来告诉我们,倒霉的亚伯拉罕连十个善人都没找出来,只找到四个,没能满足上帝放过所有人一马的条件。还好,这四个无辜的人并没有变成屠城的牺牲品,性命得以保全。
     
    更早些时候,上帝看世界上所有人除了诺亚他们家都是有罪的,就把他们都灭了。实施这样一个大规模重刑既没有经过陪审团,也没有履行任何应有的程序,看不出来这里面有没有滥杀无辜或错放坏人。不过上帝说了“不可殺無辜和有義的人,因我必不以惡人為義”,他老人家自信不会判错案。
     
    2.尘世的“N”
     
    上帝他老人家自然是爱干啥干啥,凡夫俗子怕是不敢那么自信。“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这样的空话喊喊口号还差不多,现实中是绝不可能实现的——或者说,“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是一个绝对理想状态,是所有司法体系改革的努力方向。
     
    每个人在判断的时候心里都自有一杆秤,星子就是那“N”。总结一开始那几句名言,“N”分别等于10,100,1/10和1/3000,就是说话的那些人心中的平衡点。[注2]
     
    一个司法体系也必然有一个“N”值,法律不是精确科学,不可能赋予N一个具体的数值;甚至无法统计,N=10的司法体系和N=20的司法体系哪一种更好,更接近于绝对理想状态。但是,N的取值倾向对司法体系的公正有效是非常有影响的。
     
    假使N=3000,也就是说为了避免冤枉一个好人,宁可放过三千个有罪的人,只怕永远都抓不住任何一个有罪的人[注3];假使N=1/3000,也就是说为了抓住一个罪人,可以搭上三千个无辜的人。以谋杀率很高的哥伦比亚共和国来看,年谋杀率曾经是100,000人中有60人被杀,总人口以45,000,000人粗略计算[注4]。每一个被杀的人可以搭上3000个无辜的人,也就是说,一年之内为了被杀的27,000人,可以搭上27,000*3000=81,000,000人,比总人口数还多。通通都是嫌疑犯,嫌疑犯统统可以错杀——算起来还是上帝他老人家的种族灭绝来得简单明了一些。

    3.“N”的影响
     
    当然,“宁可错杀三千”是我国文学修辞的传统手法,不是实际执行时的比例。不过,N的数值无疑反应了“宁可错放不可错杀”和“宁可错杀不可错放”两种截然不同的司法原则。它的意义是,面对同样程度的、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理解的证据,司法体系更倾向于认定“有罪”还是“无罪”。
     
    以“有罪/无罪”为分界线,作为一个以前遵纪守法、决心今后也遵纪守法的普通人,我自信自知会站在分界线“无罪”的那一边,绝大多数人也是这样想的。因此,普通人面对刑事案件,自认为处于“被害人”或“潜在被害人”的地位。普通人担心有罪的人由于没被绳之于法会危害到自己,是非常自然的反应——一个抢劫犯没被抓起来,可能就会抢第二次第三次,早晚可能抢到自己头上。
     
    如果一个司法体系“宁可错放不可错杀”,普通人的直觉是:好哇,这下子不是要多放过很多罪犯吗?那些逍遥法外的罪犯不是可以继续为害了吗?这样的司法体系岂不是很有危害性吗?
     
    可是如果反过来,“宁可错杀不可错放”,潜在的受害者除了犯罪分子的直接犯罪对象以外,还有那些被冤枉的无辜者——也就是遵纪守法的普通人而已。普通人被冤枉指控,对抗的就不止是一个犯罪分子了,而是国家公权力和整个司法体系,以及具体国家公权力受权执行的那些人:警察,检察官,法官。犯罪分子是可怕的,国家公权力的滥用么……咳嗯。
     
    另一方面,现代司法体系是讲效率的,一个案子找到该负责的人就结案啦,一般不会继续追查的。在“宁可错杀”的原则下,抓到真正犯罪分子变成了一种运气的竞赛:所有有嫌疑的人和真正的罪犯,谁先进入调查指控者的视线,那就是他了。真正的罪犯同样可能被放过,同样可以继续为害。

    无论是错杀还是错放,一个错案的社会效应有很多方面。作为人类,只能可悲地意识到:错案是绝对存在的。两害相权取其轻,错案怎么错法,也是要有讲究的。
     

    [注1]一开始引起我对这话题的兴趣的,肯定还是某集《Law & Order》,不过最近思维路线很诡异,无论如何也回忆不起来是怎么突然想去查“错案率”这种东西。在某篇论文看到“Blackstone ratio”,就是英国那位大法官说的“10/1”,顺藤摸瓜找到这样一篇文章:《N Guilty Men》,http://www.law.ucla.edu/volokh/guilty.htm#238,原载宾大法学评论。文章十分有趣但是很专业,我没打算翻译,不过发散了一下凑成这篇文章。很多资料来源于《N Guilty Men》
     
    [注2]还有很多人都说过类似的话,总结起来“N”可能等于5,12,20,几个,很多,数百,或者按老式的神秘说法是“若干”,具体可见《《N Guilty Men》》
     
    [注3]不排除同时既有录像拍下犯罪过程和犯罪人的脸又有凶器指纹DNA还有坦白的绝对定罪证据,钻这种牛角尖意思就不大了对吧
     
    [注4]谋杀率是维基提供的,十年前的平均数字,但是维基不提供十年前的人口,所以我在目前的人口总数上减掉了一部分,计算结果很粗略。其实哪怕过去10年里人口增长了100%,计算结果也是相应变化100%,效果是不变的。
     
     
     
     
     

    Legal Drama评介系列之三-《高层重罪》

    片名:High Crimes《高层重罪》

    首映年份:2002

    类别:犯罪/惊悚/法庭

    导演:卡尔·富兰克林

    主演:艾什丽·贾德 饰 克莱尔·邱比斯

               摩根·佛利曼 饰 查理·格莱姆

    出品公司:20世纪福克斯/新丽晶 

    IMDB评分:6.1  

    =========================电影评论分隔线=========================

    作为一个Thriller,这片子的节奏感控制得很好。将近2小时的电影基本上不掉链子,能让观者的脚钉在地上、屁股悬在椅子边上、茶杯端到半空中放不下。开场切入主题后突然一缓,转入铁嘴女律师克莱尔的幸福生活,克莱尔丈夫被FBI突袭送上军事法庭时又突然一疾。胎毛没干的年轻军队律师是钝感的弱音,摩根·佛里曼饰的黑人老律师查理是从容的中音,女律师克莱尔是犀利的强音。三个律师的一台戏,既不相犯又张驰有致。法庭戏的看点无非是“无罪”或“有罪”的判决,而这片子从开始10分钟后上庭,用80分钟做足了戏剧效果,获得无罪结局后的20分钟反而更让人期待。

     
    作为一个美国的Legal Drama,即使军事法庭的诉讼程序和民间刑事法庭的有所不同,基本原则是不会变的——“庭上一分钟,庭下一窝蜂”,律师的功夫下在庭外取证上。改变案子命运的三个关键证据点,分别由三个律师以风格迥异的方式取得,也是很巧妙的安排。
     
    瑜不掩瑕的是,影片描述了一个军队高层的“阳谋”,接下来是为了掩盖“阳谋”的重重阴谋。可是这些阴谋的出发点缺乏合理的铺陈,第一重掩饰的动机和结果都可以解释,接下来的很多行动却说不通。案子平平静静地过了十年,为什么冷不丁又大张旗鼓把十年前已经抹去的隐情拉回来呢?如果高层有能力在真相即将大白的时候把整个事件强压下去,从一开始不要起诉不就好了吗?最后也没给出主线的善后结果,故事逻辑越想越可疑。
     
    无论如何,摩根·佛里曼仍然是演技神人,不温不火的表演太有魅力了,对他塑造角色的功力,无论怎么评价都不过分。
     
    总之,这片子由于悬念造的好,乍一看有7.5-8分的气势,仔细一推敲却只有5分水准的的逻辑,完全由于摩根·佛里曼的魅力,给个6.5好了。
     
    =================剧透分隔线=================

    故事梗概:88年,萨尔瓦多的荒僻山区里,几个手持重械的军人,和几个被击毙的老老少少的当地居民。
     
    98年,漂亮精干的辩护律师克莱尔,事业有成,婚姻美满,拥有任何职业女性所期望的一切——直到圣诞前夜,她的丈夫汤姆突然被抓,以九项谋杀罪名被军事法庭起诉。
     
    克莱尔从来都不知道,丈夫曾经是派驻中美洲平叛的陆战队员。汤姆解释,88年萨尔瓦多的山区里,叛军炸死了三个美国大学生,因此上级命令突袭了一个小山村,搜查叛军的下落。在突袭行动中,另一名军官赫南德斯屠杀了九个当地居民,汤姆不及阻止,与赫南德斯起了冲突。多年后,已经退役的汤姆被赫南德斯陷害,九项屠杀的罪名嫁祸在他头上。
     
    在军事法庭的起诉中,控方提出七个其他参加突袭行动的陆战队员的证词,异口同声指证进行屠杀的是汤姆本人。七个证人只有包括赫南德斯本人的两个人还活着,剩下的五人,两个在其他战场上死亡,三个在十年中各自因为“意外事故”夭折。
     
    克莱尔为洗清丈夫的罪名,亲自担当辩护律师,并请了熟悉军事法庭程序的黑人老律师查理(摩根·佛利曼饰)协助她。调查的过程中,克莱尔和查理不断受到来自军方的压力和威胁,渐渐接近真相。
     
    原来,赫南德斯本人受命于上级,向叛军秘密集会的咖啡厅投掷炸弹,三个同时被炸死的美国大学生只是爆炸暗杀行动的间接伤害。军方为了掩饰只能宣称爆炸案是叛军所为,派出突袭小组追究责任。
     
    克莱尔掌握了爆炸案的相关证据,要求赫南德斯的上级撤销对汤姆的诉讼,否则她就会公开爆炸案的真相。
     
    最终军事法庭撤销起诉,汤姆无罪开释。但是老律师查理追查“意外事故”死去的三个证人的家属,发现事情还有另一面……

    Law & Order案例笔记其之二 S09Ep11 Ramparts

    播出时间:1999.01.13

    Detectives:Lennie  Briscoe

     Rey Curtis              

    Anita Van Buren  

    Prosecutors: A.D.A Jack Mckoy   

    A.D.A Abbie Carmichael 

    D.A Adam Schiff

    故事概要:纽约警察从河里打捞出来一辆沉没多年大众小货车,货车里发现一具后脑被射击的男性骸骨。从车辆入手,最终查到骸骨就是货车的主人A。

    A失踪于1968年一场激烈校内的反越战暴动后,他当时的身份是一个学生,激进的反战分子之一,在反战活动中与镇压的警察产生过激烈冲突。

    嫌疑人锁定在当时校内的一个警卫B身上。这名警卫有个儿子牺牲在越战中,目睹了校内反战分子对越战的诋毁,他们散发传单谴责参与越战的所有人,损毁代表他儿子的战争纪念碑,而被害人A正是其中行为最突出的一个。

    进一步调查发现,A的真实身份是警察组织里为了镇*压反战抗议成立的秘密小组成员,被派进校园当卧底。A的激进行为目的是获得反战组织头脑的认可,并且进一步激化矛盾,使反战分子的行动上升到传说中的恐怖分子级别,这样警察就可以光明正大地逮捕和打击反战分子了。但秘密小组和A本人都没有想到,他们的行为刺激了处在夹缝中的校园警卫。本来,一般的校警只是维持秩序,一方面保证学生不受伤害,另一方面也防止他们跟警察冲突。只有B的私人感情比较特殊。

    事情到了这个地步,被告已经有了,还没有足够的证据。另一个以学生身份在反战分子中当卧底的警察C承认,暴动当天晚上,他目击A开着那辆货车去找B,几分钟后B开着A的货车离开了。可以断定,B射杀了A之后用他的车把尸体载出去扔进河里。

    C一个人的证词仅是“孤证”,没有加强的话不足以定罪。C说明他曾向秘密小组里的上司D报告过这件事,并且D在A失踪后做过调查。得到当时的报告记录和D的证词,就可以定罪了。

    凶手、动机都很明确,认罪不是这个案子的重点,怎么辩护也不重要。

    焦点是当时的秘密监视档案,警方拒绝提供档案,表面上理由是任何自由社会,警察都有权利渗入犯罪组织,卧底的警察有权利保持他们档案的机密性和完整性,有权利进行监视和间谍行动。Mckoy则要求法庭强制传召证据和证人。

    按阴谋论爱好者的说法,最激进的Jihab们,没准都是政府派出去的间谍。间谍的任务就是去火上浇油,不是恐怖分子也给你煽动成恐怖分子,没有恐怖计划我们送你一个恐怖计划,轻的绑架两个士兵,重的撞倒两幢大楼;两个士兵被关上几天,少说也有利于全军振奋士气同仇敌忾;两幢大楼连带着上万人被毁嘛,咳嗯,那效果咱还用说吗?

    同样是为意识形态和利益争夺挑起的战争,现在美国的人民反战情绪跟越战那会儿的哪儿有的比啊,60年代的反战运动弄得美国政府差点就忽喇喇似大厦倾了——现在好,政府学聪明了,先把真正忽喇喇的大厦倾在电视上成天放成天放,再怎么和平主义的人也可能脑子发昏到投小布什的票……

    这个案子里卧底警察的任务,就等于制造一个大厦倾的效果,激化反战运动和警察的矛盾,同时也刺激普通人的神经,所谓“让他们看到反战分子的恶劣本性”。

    Mckoy这五十多岁的左翼分子,六十年代参与过反战运动的一员,非常反感政府的这种离间做法。他起诉这个案子并不只是为了把凶手绳之于法,主要的目的是暴露政府曾经的行为。

    Mckoy说:“如果政府不想由于监视行动的曝光而蒙羞,当初他们就不该那么做。政府监视、跟踪、骚扰普通民众,只因为这些人的政见与政府的论调不合。民主社会可以容许这种做法吗?这是一个建立于自由思想的社会应该接受的行动吗?美国这个国家,可以允许警察秘密监视向政府提出异议的、遵纪守法的公民吗?”

    Law & Order案例笔记 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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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the people are represented by two separate yet equally important groups: the police, who investigate crime; and the district attorneys, who prosecute the offenders. These are their stories.
     
    17年来,像开篇语里说的那样,Law & Order一直坚持传统的“两部分”结构。片头曲开始前的两分钟序幕之内发现尸体,切入正题;每集的前半部分是警察对案件的调查和追寻凶手的过程,后半部分是检察官对被告的起诉。两半部分会互有交叉,比如警察查案时需要法律上的协助,或检察官起诉时对事实的进一步发现。不过Law & Order本篇里,警察和检察官的戏各占50%。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分隔线==============
     
    啊我这一辈子也不知道有没有可能做一次刑事案件的律师,看上去希望是越来越渺茫了……体验刑事案件的乐趣,只能寄托在虚构作品里了吧。
     
    比起CSI,Law & Order少了血淋淋的场面、Service镜头、“科学”,和辑凶的快感;多了一些严密、法律术语,和实在的结果。本来,不是所有案子都像CSI那样以嫌疑人认罪为结果的,认罪未必能上庭,上庭未必不翻供,翻供未必不定罪。
     
    最近懒得可以,极少自己写东西,笔头更迟钝了。老早打算过写Law & Order的全评介,想来想去到底还是不现实,毕竟是四个系列加在一起30多季700多集主角都换了好几十个的大剧。
     
    从这次开始,以后看到复杂的、有趣的Law & Order案子,都要写个案件笔记,也算是培养一下庭审技巧。以后争取也写写主要人物的评介。
     
    ======================案件笔记第一回分隔线======================
     
    案情概述:这是一个曲折的案子。案件从一个无罪判决开始,一个在枪战中重伤警察的被告通过律师的帮助无罪开释。宣判当天晚上,辩护律师遇刺身亡。受伤警察的同事和家属都有很大的嫌疑,但一一澄清。最后的嫌疑人是一个受到FBI监视极端组织American Patriot的创始人,各种线索都表明他应该成为被告。
     
    但案子后半部分的重点不在于被告是否有罪——被告从被杀律师身上得到了他的通讯录,有众多其他律师的住址,可以成为刺杀律师的“死亡名单”。
     
    在保释听证会上,检察官认为被告是激进分子的组织者,可能指挥组织里的其他人进一步行刺,要求不予保释。法官不仅同意了不予保释,而且执行了“Special Administrative Measure”,命令被告在候审期间除了与自己的律师以外,不可以通信、打电话和用其他方式与外界联系。被告的辩护律师认为这样的措施违反了被告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权利(言论、通信自由)。
     
    被告在押候审期间唯一可以交流的对象是他的辩护律师。两天后,又一个律师被杀了,而且是通讯录上的名字之一。检察官认为被告利用与律师的交流,指挥组织里的其他人行刺。通常,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交流是受到绝对保护的(Client-Attorney Privilege),律师本人不能泄露给第三方,律师和委托人的对话本身也不能受到监视、窃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控方怀疑律师和被告共谋串通,可以请求法官签发特令,旁听对话。
     
    通过旁听,检察官发现被告第二次将写有地址的纸条交给辩护律师带出监狱,交给另一个组织成员。辩护律师违反了法庭的禁令,协助被告与外界沟通。实际上被告以其他的借口掩饰纸条上的地址,律师并不知道那是行刺的目标。
     
    被告:第一被告仍然是极端分子的组织者;第二被告是他的辩护律师
     
    起诉罪名:第一被告被控两项谋杀和一项抢劫(第一个受害律师的财产);第二被告被控一项谋杀从属和误杀
     
    控方要点:要证明第二项被告入狱期间的谋杀,他们必须得知道被告第一次交给律师的纸条的内容(尽管可以推断,是第二个被杀律师的地址)。辩护律师为了维护委托人-律师特权,拒绝透露纸条上的内容。
     
    结果:这个案子没有开庭。检察官对被告说,辩护律师已经承认了纸条上的内容,如果开庭,罪名是必然成立的,被告会被判终身监禁,辩护律师被判15年;如果接受庭下协议,可以达成误杀认罪,15年监禁——条件是被告必须作证,他的辩护律师虽然知道纸条的内容但不可能知道那是行刺目标的地址,这样律师就不会构成共谋,可以开释。被告选择了庭下认罪。
     
    点评:尽管警察和律师是equally important而且合作默契的组合,但相互的冲突并不少见。这一集的事实部分充满警察和律师之间的交锋——引子里的案件是警察被害,律师帮被告开脱;紧接着律师被害,与警察有关的人成了嫌疑人;被抓到的凶手是个为警察复仇的律师杀手……事实认定并没有太多的争议,却充满火药味。
     
    法律部分涉及了美国司法体系最有特点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言论自由和委托人-律师特权。美国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障力度之绝对,有时候连英国人也是要瞠目结舌的。就本案来讲,辩护律师高举第一修正案的大旗,并不一定因为她是忠实的“宪法原教旨主义者”,或者一心保护被告的权利——案件本身已经具备了所有吸引舆论注意的要素:cop killer,cop killer的辩护者,激进分子,恐怖行动,连环刺杀——如果能在辩护中加上有关宪法的争议,更可以成为轰动效应的大案,非常有利于律师的声望。
     
    不过第一修正案权利是光明正大被保释听证会的法官剥夺的(限制被告与外界的联系),得到一审法官的确认,不到上诉阶段是改不回来了。律师帮忙传纸条的行为无疑是违法的。如果只是一般性的传纸条,律师可能会受到律师协会的调查和惩罚,停业三至六个月什么的;这个案子里传的纸条导致另一个被害者的死亡,问题就大了。
     
    话说回来要不是有这么严重的后果,传纸条的行为是不大可能被发现的——如果纸条上写着“告诉我娘多给送点肉球来”,检察官根本无法怀疑被告和他辩护律师的讨论内容,也不可能申请监听。除非被告本人允许律师泄露纸条内容,或被告向非律师的第三方泄露,然后第三方再泄露给别人,纸条的内容都属于委托人-律师交流的范畴,律师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其绝对保密。
     
    委托人-律师特权是为了建立委托人和律师之间绝对的信任关系而设的。即使被告人亲口向自己的代理律师承认了罪行,律师也不能反过来指证或向控方提供线索,否则辩护人的律师就完全没有意义了,甚至等于一个卧底探子。
     
    类似的保密特权还有医生-病人特权,牧师-祷告者特权,会计师-委托人特权和夫妻之间的对话交流特权。法律赋予这种特权的根本原因是,倾诉的一方只有在完全信任对方的情况下才敢言无不尽,才能最大限度的获得帮助。保证倾诉的内容保密,才能保证这种信任感。
     
    但是这几种特权的情况也不完全相同:医生-病人特权最常见的应用是心理医生和病人,跟牧师-祷告者,律师-委托人的情况最相似。医生需要掌握最全面的病情才能下准确的诊疗方案;牧师需要知道全部的罪孽才能彻底的救赎(呃,这很冷我承认……);律师需要充分了解案情才能提供有效的辩护——如果倾诉者有一丝顾虑,自己讲出去的话可能被用来攻击自己,就很有可能隐瞒实情。因此特权对委托人来说是权利,是可以放心大胆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保障;对被委托人(医生、牧师、律师)来说,是不可疏忽的保密义务,在第三方要求揭露内容的时候可以加以拒绝。
     
    会计师-委托人也有类似的特权,但范围有限。因为会计师的责任不止是向委托人提供建议和帮助,通常也有替社会和法律监督的义务。所以美国电影里需要避税和作假账的家伙通常先去找律师……
     
    夫妻特权不完全相同。主要内容是,法庭不可以强迫婚姻中的一方做出对令一方不利的证言。特权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护家庭和睦婚姻幸福……(也很冷orz)。
     
    每一种特权都有受限制和被打破的时候。委托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明示允许被委托人揭露交流的内容;特定情况下,法庭可以豁免被委托人的保密义务,或者命令被委托人说明真相。
     
    不过这些特例写起来就太长了,本案笔记到此为止……

    list of courtroom and legal dramas

    Edited from: http://www.amazon.com/gp/richpub/syltguides/fullview/TIQY05O0N4F6/ref=cm_bg_guides/103-2463212-9083017

    看电影了解专业,寓教于乐两全其美…… 这是亚马逊上一个人推荐的作品,按照法律部门分类,是个不错的创意。浅色字体是我的评论和推荐,正好也当作以后该看的部分电影和要写评论的电影的list

    “一年级”

    *宪法: The People Vs. Larry Flynt  可以当作浪漫化的记录片,内中所有的人物事件都可以核实。Husler杂志的创办人所有者Larry Flynt的大半生,跟“米兰达案”一样是影响美国宪法进程的里程碑案件。最高法院的判决书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HUSTLER MAGAZINE and Larry C. Flynt, Petitioners v. Jerry FALWELL 485 U.S. 46, 108 S.Ct. 876

    * 民事程序法: The Verdict  关于一起医疗事故造成当事人植物人状态的民事诉讼。是个蛮著名的案件,大学的时候有次模拟法庭表演过。国内有一系列名字叫“哈佛辩护”还是什么的,编者我记得叫林正,其中收录了这个案子

    * 刑事法: A Time to Kill  John Grisham的原作,焦点是种族问题,以“临时性精神失常”为理由无罪释放,其实靠得是律师最后博取同情心的演说

                The Accused 茱蒂·福斯特主演,演技无懈可击。在Law & Order之前,重点放在控方的刑事案件

                Reversal of Fortune, I Want to Live!, Primal Fear

    *刑事程序法: The Hurricane

                     The Usual Suspects (Special Edition) Top 25016名,跟“十二个愤怒的兄贵”挨着,是排名最高的两部警法类电影。关于刑事程序的并不   多,有一些Line-up、审讯的过程而已。当然内容是绝赞……

                     The Crucible 评论写过了。刑事程序法的渊源

                     Deadlocked 冤案调查,偏重庭外调查比庭审多多了,严格来说算不上法庭戏……但它是David Caruso主演的哦哦哦!

    * 合同法: Jerry Maguire

    * 法律写作 (上诉): The Chamber

    * 民事侵权: The Rainmaker  也是Grisham的小说,保险公司拒赔的民事侵权案。结局可以说意料之中,好人战胜坏人,这类电影都要主旋律一笔。台词相当精彩。

    *律师职业道德: Devil's Advocate 阿尔·帕奇诺和基努·里维斯的华丽阵容,主要内容是做律师要有良心……评价很高的娱乐电影,结局有点囧

                         The Firm Grisham小说,汤姆·克鲁斯主演,内容还是做律师要有良心。

    二年级

    * 宪法: The Pelican Brief, The Brethren, Amistad

    * 证据: Presumed Innocent  Scott Turow的小说原作,哈里森·福特主演。很低成本B片儿的感觉,结局出人意料,有点跳脱感

              Witness For the Prosecution 阿加莎·克里斯蒂原作,被誉为“50年才出一部的杰作悬疑小说”,作为50年前的电影来说当得起这个评价。可以了解英国法庭程序。

              Deathtrap, The Confession

    * 婚姻家庭法: The Client, I Am Sam, 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s

    * 联邦税法: Law & Order - The First Year Law & Order单摘出来一集谁知道是什么……全16季我要弄得到一定都看一遍可惜除了正版似乎弄不到orz

    * 保险法: Malice, Double Indemnity

    * 财产法: The Castle

    * 法庭辩论:Murder in the First 很赞的黑白电影,根据真实事件改编,故事很揪心,不过结局还是主旋律的正义打倒邪恶了。

    三年级

    * 公共财产法: Kramer vs. Kramer, The War of the Roses

    * 公司法/劳动雇佣法: The Partner, Disclosure, Philadelphia

                               WallStreet 这片子评论也写过,学证券金融简直不能不看

    * 国际法: Nuremberg, Red Corner

                 In the Name of the Father 下过一次是威尔士语配音的,我就囧……没看删掉了

    * 侵权法: The Runaway Jury  还是Grisham的,这片子的评论写过

                  A Civil Action The Rainmaker类似,为弱小的民众伸张正义的案子。似乎约翰·屈夫塔唯一演过的好人就是这片子的主角

    * 法庭程序: To Kill a Mockingbird  Top25040名,有关种族问题的刑事案件。节奏悠闲缓慢,不太喜欢,不值这么高的排名

                    the Star Chamber 迈克尔·道格拉斯主演。这个故事告诉我们,程序法是重要的

                    12 Angry Men  绝赞。真正意义上的“courtroom drama”,除了开头结尾两分钟左右,整个电影不出陪审员合议室。低成本大手笔,不愧是稳居前20的

                    the juror 黛米·摩尔主演,作为陪审员的戏分并不多。虽然起到的作用是一样的,跟12 Angry Men可差太远了,就商业片来说都很一般

                     Anatomy of a Murder

    * 公共利益: The Street Lawyer 又是Grisham的小说,没有电影。Grisham擅长讲冷笑话,角度节奏都控制得恰到好处,最终总是好人有好报坏人现世报的结局,看得我很高兴

    * 遗嘱和信托: The Testament, The Summons 都是Grisham的小说。。。前者我看了快一个月还没看完,然后就期末考试了,然后就放假了,然后就回国了,然后就结婚了,然后就回来写论文了,然后就到现在还没接着看了……

    Legal Drama评介系列之三——《华尔街》

    没事闲的瞎上什么纲?——题记
     
    昨天CSI之后电视上的电影是著名的《华尔街》,87年的电影,主演迈克尔·道格拉斯、查理·西恩,据说是福布斯杂志评选的10大最佳金钱影片第一名,IMDB评分7.2。尽管成天学的是什么公司治理、股东投票、内线交易,其实我对股市一窍不通,就认得熊和牛。不过这电影可谓金融投资市场监管的样板教材,刚看完我立马就能把台词借用到等于期末考试的essay里。看得多的都是刑事法庭案件,这么透彻的商业电影还蛮少见的,也算另一个舞台吧(其实这才是人间正道……我这辈子大概当不成刑事律师了啊啊啊)
     
    先剧透再评论:
     
    ============乖乖咙地咚分隔线============
     
    80年代初期的纽约华尔街,Bud Fox(查理·西恩饰)刚刚进入股票经纪这行不久。上班时间在拥挤嘈杂的证券交易所里向客户打电话介绍投资、推销股票,下班时间拼命地分析走势报表。甭管是什么名校毕业、雄心勃勃,连Bud的老爸也看得出来:跟电话推销员又有什么区别?在Bud的坚持不懈之下,机会终于来到,接近了成功的投资家Gordon Gekko(迈克尔·道格拉斯饰)。在Gordon的指点下,Bud终于明白,像散户一样靠蒙的和所谓的投资分析是没前途的,投资赚大钱的机会在幕后内线消息的往来之中。诉讼判决、产业业绩、管理漏洞……全都是有机可乘的宝贵消息,就看谁够敏感够有远见。
     
    Gordon利用大户的地位操纵市场,狠狠地打击老对手Sir Larry之后,又在Bud的推荐下涉足Bud老爸所在的航空公司。Bud的老爸是航空公司的老机械师、工会代表,眼看着公司老旧的管理方式越来越不能适应市场,日暮西里。Bud推荐Gordon买下控股权,重振旗鼓对公司进行整合,获得长期投资利益。但Gordon的目的只是获得控制之后把航空公司清盘,公司的所有资产低价变卖,从中牟取短期暴利。
     
    这样一来在航空公司工作一辈子的老员工都会被遣散,公司彻底消失。识破Gordon的意图后,Bud从道德良心上都无法面对自己的老爸和他的工会同事,他决定宁可黄了这笔交易、抽不到巨额交易佣金,也要挽回航空公司。
     
    在Gordon的老对头Larry的帮助下,Bud阻止了Gordon的控股兼并,并且让他受到沉重的损失。Gordon一怒之下向证监会告发Bud透露内幕消息的行为,Bud因金融犯罪而被捕。作为减刑的条件,Bud携带窃听器录下Gordon幕后操纵金融市场的证据,脚步沉重地走上法庭前长长的阶梯……
     
    =============脑袋长霉的分隔线============
     
    啊啊啊剧情写完了……也不知道我这么写别人都看得懂看不懂,这些专业名词和操作都该怎么写才好……不是说我意图显摆,这片子受众范围本来就有限,剧透写深了写浅了都不是。
     
    =============传说中的花絮分隔线============
     
    ·电影中有个宽容长者型的潦倒老经纪人,是导演奥利弗·司通以他自己的老爹,一个华尔街股票经纪人为原型的。他在电影放映一年前去世。电影里Bud的蓝领机械师老爸对儿子的教诲和榜样力量,也看得出来导演有寄托哀思的意思。
     
    ·查理·西恩现在主演情景喜剧Two and a Half Men,是继Friends之后比较不错的一部了
     
    ·我就觉得Bud这人整个很有The Firm里汤姆克鲁斯的感觉——果然这小白脸跟导演争取过,不过导演先答应了查理·西恩,没给他演
     
    ·迈克尔·道格拉斯因为Gordon Gekko这个角色拿了一辈子唯一一个奥斯卡男主角小金人
     
    ·片子里演道格拉斯的儿子,我觉得长得一脸痴呆像的小孩,原来竟是导演的儿子;另一个镜头,某纸业股东大会上有个董事,名牌写的是“Sean Stone”,就是导演痴呆像儿子的名字……orz
     
    ·影片上映的87年10月,华尔街经历股票交易史上数一数二的股市大崩盘,19日当天是证券市场历史上最大的单日下跌记录
     
    ·片中道格拉斯的台词“Greed is good”成为金融投资界的名言。这句话本来是受到某投资家86年在加大毕业典礼上的讲话的启发而来,而该投资家同年也因为内线交易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查和起诉,交了1亿美元罚金
     
    ·片子里两次引用了《孙子兵法》哟,这是对古老的中国智慧的致敬哟~
     
    =============枯燥的专业论题分隔线=============
     
    查了半天豆瓣和Verycd的影评,全都上纲上线成资本主义的拜金商业社会的冷酷贪婪物欲横流道德败坏纸醉金迷背后的破灭和幻像……圈圈叉叉指责得没鼻子没眼。
     
    第一学期Corporate Finance课上老师就说了,贪婪和恐惧,是驱动华尔街和全世界金融市场发展的源动力——承认不承认或者内心承认表面不承认,这涉及话语捐税和道德捐税的问题,这里不展开也罢……人说不能没有八荣八耻到这个地步嘛
     
    就说这片子里涉及的法律专业问题有:
     
    ·内线交易(Insider trading):有句法谚叫:When lawful's awful, treason's reason。早期的投资市场,内线交易完全是正常现象,人们都习惯了互相传点小道消息,衣香鬓影的鸡尾酒会代替人仰马翻的交易所,闲谈之中暗流涌动。慢慢地,监管部门意识到这种信息的不透明、不对称对市场特别是小额散户投资者的损害,才开始了大量这方面的研究和界定。
     
    《华尔街》里Bud作为证券经纪人,insider的身份毫无疑问,最后被证监会告的时候也不会因为这个在定罪的时候有所争议。但是像Bud的老爸,他所在的航空公司有一个未决的事故官司,他从技术上可以判断事故责任不在航空公司,准确预见法庭会做出有利于公司的判决。他跟自己的儿子闲聊,透露了这个消息,只是为了自己卖命一辈子的地方得到解脱而高兴,也是对自己机械专家的意见表示自信,毫无过错。可是消息传出去之后股票市场必然对航空公司的股票看好,股价会受到影响——这算不算内线交易?甚至,算不算犯罪?
     
    我可以说,电影里这个情节是算不上违法的,无论是美国还是欧洲的证券监管法律都没有这么严格。但是场景细节换一下,就可能有很多争议,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比如说,给某公司董事开车的专职司机,开车的时候听到了足以影响他判断的内幕消息,自己利用这个消息或者指点别人利用消息投资,他就有可能面临指控。另一方面,以普通人的常识都知道,要求死机上班的时候把耳朵关起来明显不现实,又不是故意窃听,顺手赚一下有什么不可以?——这种论文和案例上Westlaw一查都一串一串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老实说我都不知道我自己立场是什么……
     
    ·白领犯罪,这就是Bud干的事了。电影里他在Gordon的指使下,为了探听消息,跟踪、窃听、盗印资料都干过,实在没什么好辩解的。只能说他手段不够黑心又不够狠,类似教父里的家族组织,他不过是个末端罢了,最容易切掉的那一部分。要不是用窃听器录到了Gordon的亲口证据,Gordon就是活脱脱是一个堂·考里昂嘛,拿他一点辙都没有。
     
    ·控股兼并,和兼并中审核调查(Due Diligence)、财产清算,收购重组中技术操作,包括Green mail、Tender offer、White knight、LBO等等……我一个学了半天理论一点经验都没有的人,看着新鲜过瘾,即使不是真实的,也当多了点经验吧。比如说,原来我就不知道航空公司清算时,每个机场的登记口也是值好多钱的财产,市场对手哭着喊着要买啊。
     
    上学期选课选了“公司法和经济活动”,现在还在吱扭吱扭的用力写essay中,要写的话题电影里都活生生的上演了,加深感性认识,真是寓教于乐一举两得啊……这叫作不务正业的正当借口,嗯。
     
    有片影评把《华尔街》跟阿尔·帕奇诺、基努·里维斯主演的《魔鬼代言人》相比,仔细一想人物关系还是有点可比性的。不过《魔鬼代言
    人》是个很囧的宗教哲学法律片……下次再谈吧!

    The Body Shop被欧莱雅集团收购

    化妆品和企业收购,兴趣和专业的完美结合……真的是这样的么,囧TZ
     
     
    Body Shop去年圣诞和新年的时候销售业绩很不怎么样,1月2月之间,股价下跌了20%。2月底,欧莱雅集团放出收购意向后,股价飙升11%,公司总价值一下子升到五亿三千四百万镑,到今天尘埃落定,Body Shop同意了这笔收购交易。从此以后Body Shop就跟兰蔻、碧欧泉一样,都是欧莱雅集团下属品牌了。
     
    作为专业课题,可供研究的方向有:
     
    1.How the takeover is done:BBC的新闻里没多少细节,基本上看起来这笔收购是通过公开购买股票的方式进行的,不是兼并(merger)方式;如果采取其他方式,如何操作,不同操作方法的利弊,不同的税收规定等等;
     
    2.Takeover defence:看起来Body Shop在这里面没有采取反收购的措施,根据欧盟和英国法律,如果采取可以采取那些反收购措施;
     
    3.Shareholder Voting:这笔收购交易中,Body Shop的股东,可不可以或应不应该对该收购交易投票表决——这就是今次公司法我打算写的Essay题目- -b
     
    附:
    欧莱雅集团原下属化妆品知名品牌有:            
    ·巴黎欧莱雅                                                                                                               
    ·美宝莲
    ·碧欧泉
    ·兰蔻
    ·阿曼尼(Georgio Armani)
    ·赫莲娜
    ·契尔氏
    ·植村秀
    ·薇姿
    ·理肤泉
    等等,2005年净收入16.39亿欧元,销售业绩和股价全靠疯狂的女性消费群支撑着,女人的购买力真可怕啊……

    Judge Rule

    The Court seriously doubts whether Brazoria County has ever seen a live Bolivian- even on the Discovery Channel.                                             
                                                                                -by Justice XXXX, Texas

     
    Philip Morris,世界上最大的食品、饮料、烟草公司之一,万宝路就是它家麾下的。
     
    话说某一年,玻利维亚、泰国、委内瑞拉、危地马拉等六个国家,纷纷在美国各州起诉Philip Morris,因为他们在这些国家地区推销烟草,很多人得了癌症,大量增加了政府负担的医疗费用——说到这里就有一个观念上的问题,中国普遍会认为,买烟抽烟是你自己愿意的,得了癌症也是活该的,怎么能怪烟草公司?实际上,按照英美法系的“严格产品责任”制度,销售产品必须对可能产生的任何副作用加以说明,让买的人清楚危害性。消费者算是弱势群体,要加强透明度嘛。
     
    比如英国,商店里卖的所有香烟包装上都有巨大黑体字写的“Smoking Kills”——“吸烟会死人!”,通常连烟的牌子都盖住看不见了,彪悍无比。
     
    不过早些年,一方面Philip Morris在这些国家卖的烟可能没有这张大贴纸,另一方面,该公司采取了特殊香烟加工工艺,让人更容易上瘾。自然,公司是为了保证和促进产品销量,但是明确构成了“积极促进有害结果”,责任大大地有啊。
     
    这几个国家政府在美国各个地方起诉烟草公司,要求公司补偿政府负担的医疗费用。其中,玻利维亚在德克萨斯州的Brazoria地区法院起诉。
     
    一般来说呢,烟草公司在这些地方有充分的商业销售、促销活动,甭管按什么法系的原则,这些国家都对烟草公司有管辖权,可以在本国起诉;另一方面,毕竟这是个美国公司,当然也可以在美国法院起诉啦。
     
    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自然是在美国起诉比较好:赔钱多,程序公正,取证透明等等。丹宁勋爵说,“美国的法庭像灯火吸引飞蛾一样,吸引着世界各地的原告人”。
     
    中国对“辖区”(venue)和“管辖”(jurisdiction)没有什么明确的区分,大家都按住所啊地址啊的起诉应诉。你说陈凯歌告馒头,在一中院还是二中院起诉,没什么特别占便宜或者吃亏的地方。馒头大爷也是一样——除非一中院的法官特别喜欢无极而二中院的法官爱好KUSO……这话不厚道orz
     
    不过在英美法系就不一样了,从所有有管辖权的法庭中选一个相对来讲对自己最有利的地方起诉,这是典型的“forum shopping”行为。其实这倒没什么错,策略嘛。有些地方的陪审团以大方出名,专门喜欢让大公司赔钱,有些个劫富济贫的意思。遭到迫害、楚楚可怜的原告人当然喜欢这样的地方啦……
     
    对美国法庭来说,什么人稍微搭上点茬就跑到美国来告也是蛮麻烦的。法官也忙,一年到头判本国的案子都没完没了,不情愿被莫名其妙的外国人案件占掉美国的法庭资源——要说这个逻辑跟大英帝国正相反,“日不落帝国”觉得自己特先进,什么法律体系啊传统啊救济啊,也是输出项目之一,首当其冲给世界各国做表率。大多数时候,谁来告都很欢迎。说白了跟梁山好汉的思维方式一样:你找我评理,是你看得起我;我帮你解决,你就崇拜我,大家都屁颠屁颠的很高兴嘛!
     
    扯远了。就说这个美国的法官不仗义,少受理几桩案件,剩下的时间好打高尔夫球溜狗哄老婆咧。当然法庭裁决的时候不能说,饶了我吧情人节没功夫陪老婆吃饭老婆都生气一个月了,你就不能给我点时间补偿补偿么。作为专业执法者,要义正词严地说:出于公共政策(public interest)和涉案双方的私有利益(private interest)的考虑,根据“法院不适格”(forum-non-convinience)的原则,本厅宣布不受理本案并建议原告人另行起诉云云……这里面有很多专业的问题,写起论文来都几万字一本书大套大套的,就不在这说了。总而言之,别管理论说得多漂亮,背后的原因说不定就是想回家哄老婆呢。
     
    再说回玻利维亚在德克萨斯州的案件,法官大概头天去pub的酒还没醒透,一看起诉书:哇,玻利维亚!这是啥地方?于是就写下了这样的判决书:
     
    “Why none of these countries seems to have a court system their own governments have confidence in is a mystery to thes Court. Moreover, given the tremendous number of United States jurisdictions encompassing fascinating and exotic places, the Court can hardly imagine why the Republic of Bolivia elected to file suit in the veritable hinterlands of Brazoria County. The Court seriously doubts whether Brazoria County has ever seen a live Bolivian- even on the Discovery Channel! Though only here by removal, this humble Court by the sea is certainly flattered by what must be the worldwide renown of rural Texas courts for dispensing justice with unparalleled fairness and alacrity, apparently in common discussion even on the mountain peaks of Bolivia!”[U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Texas, 1999. 39 F.Supp.2d 1008.]
     
    这段话的大意是:“这些原告国家为啥对自己国家的政府、法律没信心呢?这个问题真的好神秘哦。还有,美国好大哦,别的地方好现代化好洋气哦,玻利维亚共和国为什么选了我们这货真价实的穷乡僻壤呢?本庭严重怀疑,本地区史上可能连一个活的玻利维亚人都没见过——甚至在探索频道上都没见过!尽管本庭要裁决移交本案到其他地区了,但是,想想看远隔重洋的玻利维亚群山上,人们闲谈之间认为,我们德克萨斯这这小山沟里的法庭,竟然享有向世界各地散布公平和正义的盛名……这真是让人受宠若惊呀!”
     
    也就是说,我德克萨斯Brazoria地区这一亩三分的小庙,容不下神秘的玻利维亚大神,请移驾到别处去告吧!
     
    用我老师的话来说,这段判决书充分地说明,为什么这个法官会呆在这穷乡僻壤……

    “内裤管辖”案

    上次说了“麦当劳烫咖啡”案,虽说有些个都市传奇的意味,案件结果值得YY。不过相比之下,毕竟是陪审团做的决定,民间就民间点罢了。可有些个传奇事件就是正经八百的权威一手造成的……今天先讲个民事上的吧。
     
    话说有个著名的高山滑雪运动员XXXX,奥运会的金牌得主,如今是年过半百了还风度翩翩气质儒雅,想必当年年轻的时候是大受欢迎的帅锅。帅锅既然有资本,也就难免比较风流。风流的结果呢,给一位奥地利女子留下一个孩子。
     
    这位女子自然也像吴绮莉对成龙一样,要求XXXX承认亲子关系并对养育负责。不幸XXXX也像成龙一样表示不准备负责,因为不承认这是他的孩子。
     
    于是这位女子向奥地利法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决抚养关系。如果到此为止,这案子无论实体问题结果如何,除了是个名人八卦以外没有任何特殊的地方。
     
    不过历史毕竟不是《THE SUN》缔造的,而是权威人士——比如法庭——推动的。就说这个XXXX在奥地利法庭被起诉之后呢,他要求法院不能受理此案,因为奥地利的法院对他本人没有管辖权——忘了说了,XXXX同志本人不是奥地利人。
     
    “由于没有管辖而不受理”,这几乎是国际民事诉讼里最常用的抗辩手段,也是最有效的方法之一。理论上来讲,由于是民事非侵权案件,外国人确实可以对抗法院的管辖。
     
    然而——
     
    XXXX给那位女子留下的不只是一个孩子,还有……一条内裤。
     
    内裤又怎么样呢?
     
    奥地利的法律体系、原则、规则基本上都跟德国一样,可以说用的就是德国法律。根据德国民事程序法,任何人在德国(本案是奥地利)境内留下任何数量和性质的财产,德国法院都基于此财产可以对该人建立管辖权——即使一条内裤也是个人财产,于是乎,奥地利法院基于该财产建立对了XXXX的管辖权……
     
    谁都能理解,如果外国人在中国拥有一幢房子、一片土地的使用权、一艘船、一个银行帐户、一个公司,中国宣称对这个外国人有管辖权,这是合理的。而这个基于一条内裤的管辖权么……
     
    由于不懂德文而且没有德语国家案件数据库的接入权限,我查不到这个案子最后的结果是什么。不过反正传奇的部分与实体结果无关。一个美国教授写了首打油诗评论此案:
     
        Why the gasping? Why so waxen?                        
        What's the matter, Anglo-Saxon?
        Don't you like our theoretical advance?
        Don't you find cerebral pleasure
        In the comprehensive measure
        Of the things our law can do with someone's pants?
        If our courts in sober session
        Happen into the possession
        Of a pair of drawers whose occupant fled fast,
        We indulge the helpful fiction
        That we've also jurisdiction
        Over him whose fleeting form they covered last.
        It is really a refinement
        That we discharge this assignment
        Only after he who owns the shorts has gone.
        We would deem it much to bold of
        Any sheriff to take hold of
        Someone's garment while the poor chap has it on.
        Take advantage of this power.
        Should your marriage, say, go sour,
        You could sue your wife in any land you please:
        In advance, while things are peaceful,
        Just come tour with a valise full
        Of her petticoats and female B.V.D.'s.
        But we warn you, common lawyer,
        You will find here no enjoyer
        Of poor puns which cast aspersions on our Bar.
        Don't come tongue-in-cheek observing
        That you find our law unnerving
        Or that "seizing briefs is stretching things too far."
        If you're threatened by our action
        You may find some satisfaction
        In advice we urge that tourists keep in mind:
        No amusement will you lack here;
        Just be sure that when you pack here
        You have not left any underwear behind.
     

    Catch me if you can

     
     
    Frank William Abagnale, Jr.,21岁以前的身份是泛美的飞行员、佐治亚州的儿科医生、哈佛和哥伦比亚大学毕业生、路易斯安那州律师、某大学社会学助教,21岁到26岁间变成了美国联邦监狱的牢中囚,26岁后的一段时间是FBI的特别专家,再后来的身份是咨询专家、作家、讲师、发明家、公司老板、百万富翁……七八个人一辈子担当的社会角色加一起可能也没这么多,一份特别的天才成就了这真正的造假者真实而传奇的一生。
     
    1964年,16岁的弗兰克在父母离婚后翘家出走,在后“跨掉的一代”时期的美国算是很常见的。大多数出走的叛逆青少年变成旧金山Haight Ashbury住民,弗兰克却跑到纽约成就了他的“光荣与梦想”。
     
    以16岁的年纪很难得到任何工作,但弗兰克有高大的体格,灰色头发,显得比实际年龄大很多。因此他改掉身份证上的出生年份,变成26岁,开始“职业生涯”。
     
    弗兰克的第一次银行诈骗利用了银行开户后正式打印开户人名字的存款单发出前的空隙,这期间银行给存款人提供没有打印帐户号码的完全空白存款单,跟国内现在的存款单一样,放在架子上随便取用。弗兰克用特质墨水把自己的帐户号码填在这些存款单上,再放回银行的架子,这以后每个用这些单子的存款的人,实际上都把钱存在了弗兰克的帐户里——这是他第一笔40000美元的来源。
     
    除此以外,他还用伪造或者改过区位代码的支票在各种地方兑换现金。那时候没有银行联网,跨区域的核对往往要花一个星期以上,这个空隙也给了弗兰克足够的机会——从16岁到21岁被捕前5年间,他类似类用手段一共诈骗了250万美元。
     
    弗兰克向泛美航空的采购部门打电话询问,声称自己是泛美的飞行员,制服被干洗店弄丢了,怎么才能再弄一套。得知制服制作公司地址,如此这般的说了一通,便可以得到一套新的飞行员制服——制服的帐单直接算在航空公司帐户上,一总结算。然后他又装成泛美采购部的人,到一贯承接泛美工作人员卡片的3M公司洽谈生意,得到一张飞行员工作证的样本……想想看3M这种Profile高到不得了的公司,倒退40年也被16岁的小孩子骗得一愣一愣,现在倒成了这个骗子的客户,这风水它怎么转得这么快啊……
     
    有了制服和工作证,成为一个飞行员的“要件”就齐备了。那时候又没有拉灯拉电的,机场检查松得很。弗兰克凭着一副外壳登上各个航空公司的班机,以副驾驶或者实习驾驶员的身份,并不实际操作,免费飞行了20多个国家上百万公里,来回在高级宾馆的住宿和吃饭也都算在航空公司账上。中国记帐不也算“人头”么,这个免费搭乘的,就叫“deadhead”——“死人头”,就是算不到钱的人头啦。
     
    接着弗兰克又伪造了一份医学学位证书,在佐治亚州的一家医院得到一个临时的儿科管理人的职务。由于不是临床医生,在这种专业程度要求很高的工作上他竟然装了11个月没有露陷。
     
    弗兰克的另一个学位是哈佛大学法学博士,又通过了路易斯安那州的律所执业考试,当上律师助理——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既然办假证,什么大专技校就别说了,上来就哈佛耶鲁最值当,反正成本和风险是一样的……
     
    不过律师执业考试是弗兰克21岁前的造假生涯中唯一一个没有、也不可能做手脚的,只能真的去考,竟然也就考过了。说这个人的聪明和天赋,也不是盖的啊。
     
    据弗兰克自己说,他还伪造过一个哥伦比亚大学社会学博士的学位,在某所声誉颇不错的大学当了半年教师——这所学校对此声明坚决否认,表示他们不可能雇佣一个不学无术的骗子半年多还没发现。可是想想看,弗兰克没有必要为自己的造假诈骗罪名中多填一笔,该大学却有充分的动机维护自己的“学术声誉”。这一段公案其实要查起来容易,如果是真的,总有那半年里知道“弗兰克·Abagnale”老师的学生吧。翻不翻案已无所谓,只是后世的恶趣味野史学家看着口水官司十分有趣……
     
    到21岁时,弗兰克被称为“通天大盗”,被20多个国家通缉,终于在法国被捕。引渡回美国后,被在联邦监狱服刑判12年。
     
    1974年,弗兰克26岁,由于他在鉴定伪造品、反诈骗方面的特殊“经验”和才能,获得联邦政府的特批,提前出狱当FBI的咨询专家。这份工作没有报酬,直到弗兰克应该刑满释放的那天为止。
     
    80年代,他出版了自传《有种来抓我》,后来卖给了斯皮尔博格改编成电影,那个故事就有更多的人熟悉了。汤姆·汉克斯和里昂那多主演,IMDB评分7.6……弗兰克本人还在里面客串了一个角色,演一个法国警察,亲眼看着剧中的“自己”被抓进警车。我相信这是导演或者他本人有意为止,不然要客串一个没有话也没几个脸儿的镜头,在哪里都可以。而这一幕,也不知道弗兰克心中作何感想……
     
    现在google“Frank W.Abagnale”,第一条其实是弗兰克自己的咨询公司的网站。他现在是世界上最权威的反诈骗、伪造、盗用等金融犯罪的咨询专家之一,公司的客户包括可口可乐、AT&T、纽约银行、20世纪福克斯、壳牌、VISA……一系列牌子金光闪烁得叮当响的high-profile公司。同时,他在criminal library和维基也都占有一席之地。
     
    弗兰克之所以能混得风声水起,第一条我觉得是“walk the walk, talk the talk”,这一点常常在美国电视剧里被提到,“as the basic thing of being a professional”;另一条自然是技术问题,他那些技巧放到现在就没法混了。
     
    在民间犯罪学爱好者看来,弗兰克其实是个有创意的机会主义者,不像罪犯那么“罪犯”,传奇和野史就是靠这种人点亮的啊!
     
     

    Legal Drama评介系列之二——《试炼》(The Crucible)

    Crucible这个词的直译是“坩锅、严酷的考验”,正切合电影的主题——17世纪的宗教审判。我翻译成《试炼》,希望能体现出它的宗教内涵。
     
    故事发生在1692年的欧洲,戏剧性地反应了17世纪的宗教裁判所对“异端”审判和铲除的过程。人们面临“女巫”和“魔鬼的侍从”这种指责时,因为罪名的莫须有而无可辩驳,到后来不得不为了自保,宁可大张旗鼓地表演一番,昧着良心忏悔“受到了魔鬼的诱惑”,甚至于互相诬赖,指证其他人“魔鬼上身”——这种心理过程想必跟文革的时候写“交代”差不多吧……
     
    另一方面,我之所以把这片子当legal drama介绍,因为它很真实地反应了当时的司法过程。现代程序法像一袭打满补丁的长袍,华丽的外表下,每一个补丁都记录着曾经的伤痕。“宗教审判”尤其呼吁了程序法的思考和完善。与普遍的印象相反,涉及宗教审判的案例并不是都那么“unlawful”——爱丝米拉达因为一个身份地位高卓的主教的指证,本人受刑不过便承认了一切关于“女巫”的指证,这或许是“法治缺失”的一个典型例子,但并不是所有的宗教审判都是这样的。
     
    ============剧情简介分隔线=============
     
    故事发生在1692年,一片叫Salem的土地上。一群十多岁的女孩子在夜里头条跑到树林里,举行一个小小的祈祷爱情的仪式,但欢快的仪式和舞蹈却被当地的教士发现了。在普遍压抑沉重的背景下,女孩子们为了给自己开脱,不得不撒谎说是“魔鬼附了身”,迫使她们舞蹈。为了决定当地是否有巫女和魔鬼的力量,国家最高法庭派出了三位法官到Salem听审(那时候最高法庭竟然是移动的,大法官还应召……)。
     
    其中最有心机、最冷酷的女孩Abigail(薇诺娜·瑞德饰),本来爱上了一个在村子里颇有名望的有妇之夫John Proctor(丹尼尔·戴·路易斯饰),打算借此机会除掉她的对头、他的妻子,无辜善良的Elizabeth。在审判法庭前,Abigail以夸张的表演和巧妙的栽赃陷害Elizabeth,说她是被巫女魔魇,灵魂出壳。John Proctor为了救出妻子,宁可承认曾经与Abigail有染,希望借此证明Abigail诬告的动机。
     
    其他女孩子们在Abigail的带领下,为了替自己开脱,更多地是害怕一旦说出真相反而会被指责为巫女,也纷纷在村子里瞎指责一气。这种情形也被别有居心者利用,假以除去对手。十几个被控的人遭到绞刑处决,村子里一时人心惶惶。
     
    最终事态的发展甚至超出了Abigail的预料,她所爱的John Procter也被指为“魔鬼的从属者”,遭到审判并且面临处决。John最终不肯昧着良心胡乱签署一份“忏悔”,和另外两个被指证而不肯忏悔的无辜者一起处以绞刑。Abigail却在此之前已经飘扬过海出逃了。
     
    在绞死了19个人明知善良无辜的人以后,人们开始不愿意为了苟安出卖良心,不再编造“魔鬼附身”的忏悔,Salem的“女巫事件”渐渐平息下去……
    ============简介完毕分隔线==============
     
    这片子在国内似乎没什么人看,因为实在是太不火爆了,来回来去就是一堆穿得很土的小男人小女人老农民在说话。作为历史片又不像《角斗士》和《勇敢的心》那么场面宏大,制作也不那么花钱如流水……
     
    其实这故事在西方宗教世界影响是很深的。最早是作者Arther Miller在1953年创作的百老汇剧目,其时好评如潮,票房收入不菲。另外据作者说,20世纪中期写作这个故事的动机是反应和讽刺当时参议员麦卡锡领导的“清除Communist嫌疑分子”行动,有很强的政治动机和背景。
     
    ============无关紧要感想分隔线=============
     
    通常人都喜欢看那非关主题的帅哥美女八卦感想,因此先写出来……各位看官到这段没兴趣了便好打住了。
     
    不怎么正经的感想1:薇诺娜·瑞德真漂亮……啊啊真漂亮。尽管这人有名的不得了的样子(不是因为盗窃事件……),我之前只在Friends里看过她客串的角色。这部片子里她演反面女一号,之后虽然没拿到任何奖项甚至题名,我还是觉得她演得很好。她长得颇符合我的审美观,越看越萌……片子里那种质朴的打扮也比其他艳光四射的样子好看多了。
     
    不怎么正经的感想2:男主角戴·路易斯竟然是剧本作者Arthur Miller的女婿……可见选角色的时候也是本着“肥水不留外人田”的原则的。这男主角的性格有一点像《勇敢的心》里的华莱士的英雄主义,并不一定要梅尔·吉布森,不过长得沧桑点的可能都能演吧……
     
    不怎么正经的感想3:我看的是法语版的,而且没找着中文字幕,只有英文的。作者是美国人,背景也搁在麻省,但是剧情和布景、服装怎么看都想英国乡村,用的货币单位还是pounds。那时候一个教士、当地最有身份名望的人的全部移动财产是31镑(被Abigail挟款出逃了)……算是对当时货币价值的布罗岱尔式写照了。
     
    =============俨然感想分隔线===============
     
    我对涉及宗教啊异端啊的问题相当不感兴趣也不敏感,真是很难评论出啥东西啊……不过对异端审判感兴趣的人还是很多的,不妨看看,可以了解那种过程。
     
    还是说法律方面的问题吧——看了这个片子才知道不是每个宗教审判都像《巴黎圣母院》给人的印象那么武断和不可理喻的。罗马法系国家深厚的法治传统和渊源远早于宗教偏执,人们从普遍使用拉丁语时流传下来的法律思想在最被扭曲的时候也是不屈不挠地存在着的。据说法治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17世纪黑暗的宗教审判其实也是这样的。只不过“女巫”这个“事实”,和一切类似的魔啊怪啊的,完全invisible,太容易被扭曲或者被塑造了。
     
    片子里的大法官说:在一般的刑事审判里,法庭要传唤证人,来证明(被指控者)有罪或者无罪。但“女巫魔法”是一种无形的犯罪,那么,谁来证明?当然是女巫本人或者受害人。但是我们不可能指望女巫自己站出来指证自己,对吧?那么我们只能依靠受害人了——这些孩子确实指证了。那么,一个执法的人还能怎么样呢?
     
    这番话说明宗教审判也还是很严格地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嘛——需要证人证明确实有罪,而不是执法者觉得有罪就有罪。确定罪行的原则并没有错,出问题的部分是证据本身——谁知道这些女孩子、自称受害者的证人说没说真话呢?女巫又不可能有物理证据证明,只剩下证人证言了——后来这衍变为现代司法中不能全靠人证证词的不成文规定,只不过当时还没这么一说了。
     
    即使对十几个女孩子众口一词的证词,法官也不是轻易就相信了,还是经过了一番自己的考证过程,甚至在考证中把“询问证言”这个非常主观的过程尽量地客观化……在恐惧心理的巨大影响下,连法官自己都怕被反咬一口“受了魔鬼的挟持偏袒被控者”,结果不可能客观公正,但试图客观化的过程还是有价值的。
     
    除了第一大法官之外,另外还有两个听审的法官。在盘问被指控者的时候有这么一段话:
     
    Martha Corey:我不是女巫,我是无辜的。我根本连女巫是什么都不知道。
    法官:如果你不知道女巫是什么,你怎么知道你不是女巫呢?
     
    当当当!伟大的逻辑驳论出场……GRE也好LSAT也好,总有这样的题目吧?“以上论述犯了何种逻辑错误”或者“以上论述中的逻辑错误与以下那项相同”……^&%*&^%,咩我今年好不容易逃出魔掌不用考这个,不提了罢……总而言之,如今在英美法系想当律师法官,需要认识到这个论述的逻辑错误是再基础不过的要求了……偏偏不是什么地方的法官律师都能懂的。
     
    再有一个情节,某个很了解法律程序的、被指控的老头在听证会上向法官说,某个对他的土地图谋已久的人恶意诬告他。法官说,你说人诬告、说人阴谋你的地,拿证据来!老头拿不出证据,法官说那我就要以恶意扰乱法庭逮捕你;老头说,哇哈哈这是一个听证会,不是开庭审判,你不能逮捕我哦!……这番辩论真是可爱死了……关键是好人利用程序法的时候我总是很高兴- -b
     
    拉丁法谚有一句:Veritas nihil veretur nisi abscondi(Truth is afraid of nothing but concealment)。这片子说的就是一个“concealment of truth”的过程,它会发展得出人意料,可也在情理之中。
     
    PS:找到一个专门介绍Salem女巫审判的网页:

    “麦当劳烫咖啡”案

     
     
    原告:Stella Liebeck
    被告:  McDonald's Restraurants, P.T.S., INC.
              McDonald's International, Inc.,
    法庭:新墨西哥地区法院
    时间:1994年8月
    案件编号: CV-93-02419
     
    案件事实:Stella Liebeck,79岁,在一个麦当劳分店的驾车外卖窗口买了一杯咖啡。开车的并不是Stella Liebeck本人而是她的孙子。停车的时候,原告Stella Liebeck把咖啡放在两膝中间并正要打开盖子往咖啡里加糖,由于突然停车的惯性,咖啡洒在她的腿上,造成三度烫伤,原告不得不住院8天并手术去除烫伤的坏死皮肤。
     
    原告声称,她在麦当劳购买的咖啡温度达180-190华氏度(约82-87摄氏度),这种温度与皮肤直接接触,会在2到7秒内造成三度烧伤。一般家中自制的咖啡温度在135-140华氏度之间(约57-60摄氏度)。
     
    原告烫伤后向麦当劳索赔医疗费用2万美元,被拒绝后向法庭提起诉讼。由于麦当劳是跨州连锁企业,几乎所有的州都有管辖,原告的起诉被12个法庭拒绝接受,但最终被新墨西哥地区法院受理。原告要求被告麦当劳公司对他销售的“Super heated”咖啡造成的伤害进行赔偿,并要求惩罚性赔款。
     
    判决:陪审团判决麦当劳公司赔偿原告医疗损失20万美元,但由于造成烫伤的过程中也有原告本人的责任,总额减少到16万美元;另外判决麦当劳公司惩罚性赔偿原告270万美元(据原告称,这是麦当劳公司连锁餐厅两天的营业利润)。法官判决惩罚性赔偿数额减少到48万美元,原被告双方基于此数额达成庭外和解,没有上诉。
     
    争议:原告律师和支持原告的“民权人士”声称,在82-92年间,麦当劳的super hot咖啡造成了700件左右的烫伤案件,其中有些造成了类似的三度烫伤,但麦当劳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降低其咖啡的温度。此案后,麦当劳各连锁店销售的咖啡温度降低到135华氏度左右。支持原告的人还说,此案后原告Stella Liebeck进一步遭到公众的曲解和讽刺,并因麦当劳公司的舆论造势受到名誉损害。
     
    反对此案判决的人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overlawyered”事例。13个法庭对本案中的“产品责任/缺乏提醒”问题发表了意见,12个法庭正确地“把这个荒谬的案子扔了出去”,只有1个法庭,认为麦当劳的咖啡“危险得不合理”,因此原告自己把咖啡弄洒的时候产品销售者也要承担负责——谁让它胆敢向79岁的老人卖170度的super hot咖啡!(没错,反对人士说咖啡是170度)。这个案子的判决无论在法律上还是common sense上都荒谬无理,可笑之极。这个案子也反应了当代美国人普遍的“过诉”心理(插一句,按中国法律史,中国人普遍有“厌诉”传统)。
     
    题外:美国国家咖啡协会(The National Coffee Association of the USA)推荐咖啡温度180-190华氏度;1994年9月1日,原告的代理律师Reed Morgan在18家餐厅和20家麦当劳进行实地测试,结论是“在咖啡温度最高的12家店里,麦当劳连锁店占了9个”;另外据说星巴克的咖啡温度更高,并在2004年也面临类似的诉讼。
     
    另有评论说,麦当劳的咖啡不仅烫,而且“scalding”,“可以在瞬间破坏皮肤、肉体和肌肉”(“capable of almost instantaneous destruction of skin, flesh and muscle”)——关于这点,有人反驳,原告 Stella Liebeck当时穿了吸水性很强的毛裤,并在洒出的热咖啡里坐了长达90秒以上。
     
    关于另外的700起烫伤事故,反论如下:麦当劳在82-92年间售出了十亿杯以上的咖啡,其中有700起烫伤投诉,这意味着每两千四百万杯咖啡中有一起事故,而这700起中也只有很少的一部分才有原告这么严重。与此相比,每年每四百万美国人中有一人被闪电击中而死,每年每两千万美国人中有一人淹死在一个5加仑容量的桶里。
     
    另一事实:原告律师Reed Morgan在本案的胜诉后拒绝了很多类似案件,他说:“只有受伤达到三度烧伤的时候我才有兴趣接手”。

    Legal Drama评介系列之一——失控陪审团(2)

    这两天在猛看《Criminal Minds》(犯罪心理),一下子就懒得写东西了——顺便把这部也加入追看的系列。
     
    上次说到,只见一条大汉他身长八尺长眉凤眼,面若重枣声似洪钟,这一回它便叫做“关公战秦琼”……好吧好吧,咱们说的那回书叫什么来着?《失控陪审团》 
     
     

    话说我在网上搜了半天中文评介,出乎意料地发现几乎所有主流影评连片子基础关系都没看懂……乖乖咙地咚,这才叫关公战秦琼呢。
     
    网易的:
    http://ent.163.com/ent_2003/editor/movie/film/031017/031017_197121.html
    这是常见的影评简介版本一。
     
    “素来无往不胜的大律师蓝金·芬奇(吉恩·哈克曼饰)受雇接手一桩民事诉讼,很多人不理解一向爱惜自己声誉的蓝金为什么愿意做这个案件的首席律师,毕竟,在外界看来,这个案子对于被告——一家军火商来讲已经退无可退,败北只是迟早的事情”
     
    好吧,蓝金是律师,律师不出庭辩护在地下室破工厂里转悠什么?写这影评的人也不知有脑没脑……
    实际上,蓝金便是所谓的“陪审团咨询专家”,跟案件关系密切,但有可能连律师资格都没有并且有没有资格根本无所谓。这人不上庭,在影片里是通过各种监听监视设备关注法庭里的一举一动,通过心理分析,提出对辩护方有利的关于陪审团的建议(其实那种监听监视手段是完全违法的,美国法庭严格禁止外界的介入。对法庭拍照都不许,庭审的时候有专业画师画像记录)。
     
    影评的第二句话就更荒唐了,片子里分明说了这起案件的性质对被告枪支制造公司十分有利,历史上从来没有枪械公司败诉的先例,知道这个案子的结局才改写了历史——网易写影评的哥们连个好点的字幕翻译版本都找不到么……
     
    http://www.mov6.com/title/tt0313542/
     
    这是常见简介版本之二,连verycd也用的是这个。
     
    “在新奥尔良的一起办公室枪杀案之后,当事者将枪械制造商告上了法院,控告他们生产武器导致众多暴力事件的发生,他要求法院裁定出售武器是一种违法行为。 ”
     
    “与此同时,伊斯特的女友玛丽(蕾切尔·薇兹 饰),也想诱骗本案的两位律师(金·哈克曼和达斯汀·霍夫曼 饰),并且花费几百万美元贿赂陪审团,要求他们使法院撤消对被告枪械制造商的审问。
     
    于是,伊斯特和玛丽里应外合,巧妙的操纵了这件枪械贩卖案,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处于一片混乱中,完全失去了控制……”
     
    这段介绍我简直没话说了,想必这段简介的作者根据电影写了一部同人,编造出了以上情节吧- -b
     
    以下是我总结的情节概要,不想在看片子之前被透露剧情的请跳过:
     
    ============spoiler分隔线============
     
    新奥尔良发生一起办公室枪杀案,凶手在枪杀11名受害者后当场自杀。受害者之一的家属向枪械制造业的几大巨头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在美国法律允许出售和合法购买武器的前提下,枪械制造和销售公司对他们商品的经销以及产品后续的可能用途进行管制,否则就要对枪械被非法使用并导致的伤害负责。本案要求就是基于公司对枪械售后的去向、用途疏于管理,要求他们对受害人的死亡负连带赔偿责任。
     
    陪审团要决定的问题就是这种诉讼要求应不应该得到支持。如果陪审团判决要负责任,除了案件表面上的赔款以外,由于援引先例的原则,此案后会引起以后一系列类似情况的民事诉讼,对枪械公司打击会非常沉重。另外,在美国,管制枪支问题的政治敏感程度就更不用说了。
     
    为此,几大枪械公司联手不惜重金(750万美元……)聘请陪审团咨询专家蓝金·芬驰,精心挑选一个对他们有利的12人陪审团组合(比如某个自家有一架AK47的美女便是上上选……当然被控方排除了),并且在一切可能的阶段用心理战术影响陪审员的投票,做出对枪械公司有利的判决。
     
    这12个人中,有一个捣乱小子伊斯特,由于他看上去对案件漫不经心被蓝金挑中。但是一步一步地,这个小子出乎意料地并不是一个毫不关心、只会随大流的搞笑家伙,他显示出左右陪审团方向的意志和能力,使蓝金不得不重视。同时,伊斯特的搭档,他的女朋友在外部要挟控辩双方,让他们相信伊斯特有办法让陪审团做出他们想要的判决,让双方各出1000万“买”一个想要的结果。
     
    达斯汀·霍夫曼是这片子里我知道的最大牌的明星,出演控方(被害人家属)的律师。他付不起1000万的要价“买”一个自己想要的结果,宁可选择相信自己的本事和民众的意愿、良心,一个理想主义者。
     
    而咨询专家蓝金已经收了枪械公司的钱,让他们相信他们已经买下了一个不会动摇的判决,必须不惜一切代价保证兑现这个承诺……
     
    =============卖个关子仍然不说结局的可恶spoiler完毕分隔线=============
     
    片子的结局从意识形态上可能猜得出来,正义必胜么,花钱买判决的当然不是什么好人。
    英美法系的法庭戏里最常反映的戏剧化冲突就是“程序妨害实体正义”和“外界力量操纵正当司法”,几乎所有讽刺英美司法制度的小说、笑话也攻击这两个问题。
     
    “程序妨害实体正义”这个话题,下次介绍《The Star Chamber》的时候再说,那里头比较突出。
     
    至于“外界力量操纵司法”,这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呢。
     
    《失控陪审团》把影响陪审员做决定的因素揭了个淋漓尽致,留下几句相当经典的话:
    Henry Jankle: ...I was under the impression that we'd already purchased ourselves a verdict.
    --------------------------------------------------------------------------------
    Rankin Fitch: ...you're losing me my jury!
    --------------------------------------------------------------------------------
    Rankin Fitch: You think your average juror is King Solomon? No, he's a roofer with a mortgage. He wants to go home and sit in his Barcalounger and let the cable TV wash over him. And this man doesn't give a single, solitary droplet of shit about truth, justice or your American way
    --------------------------------------------------------------------------------
     Rankin Fitch: trials are too important to be left to the juries.
    --------------------------------------------------------------------------------
     
    总的来说,这电影很值得一看。除了满足专业兴趣,也不乏娱乐性。片子节奏控制得很好,做足了悬疑片吊胃口的功夫。

    Legal Drama评介系列之一 ——《失控陪审团》(1)

    写着写着就超级长了,避免阅读疲劳,分两次贴出更新吧。
     
     
    Legal Drama,包括任何有关法律、犯罪、惩罚、法律职业的电视剧电影作品,主要可以分成“法庭戏”和“法律悬疑剧”。我对电影的手法结构什么的评价不出啥来,但出于一个带着抵触感学大陆法系法律、带着好奇感看英美法学法律、决意从事商业法律事务,却对刑事法律有强烈兴趣的所谓的“法学学生”的怪趣味,我一直很想对这方面的有关作品做点评价和介绍。
     
    我提到的片子尽量使用译名,虽然有些片名翻译的不好,不过满屏的英文原名可能会看着眼晕,不如将就用中文译名的。
     
    《失控陪审团》(Runaway Jury)的焦点在一贯的法律戏中很少见的陪审团身上。可以说,一场诉讼法庭内外涉及的其他所有人都有大量的作品,所有可能产生的戏剧性矛盾都快被揭露光了——关于警察或者的多了去了,不用列举;关于证据的有CSI和《鉴证实录》这类的片子;关于证人的比如《控方证人》(顺便一说这部根据阿加莎·克里斯蒂小说改编的片子竟有断章取义翻译成《情妇》的,不知道小说题目是不是这么翻,也不知道阿加莎看得这个翻译会不会气得打滚……);关于法官的有《地下裁判团》;关于控辩双方律师的也多得是,比如《法律与秩序》本篇系列、《造雨人》;矛盾焦点在什么被害人原告人被告人身上的更多了……我看过的真正陪审团领衔主演的,只有《十二个愤怒的男人》和《失控陪审团》了。《法律与秩序》的新篇《陪审团审判》(Trial by Jury),看上去应该跟陪审团有很大的关系,实际上前12集里陪审团都没多大戏唱,还是考控方律师长袖善舞。
     
    有意思的是,在英美法系的法庭制度下,陪审团是真正的主角,最终的裁判者,案件的终结者。在法官的指引下,在保证程序上的正义和公正的前提下,控辩双方运用一切证据和证人试图做到的,只是说服陪审团支持其中一方的意见。这12个完全普通的人(除非有些案件应用大陪审团制度,一般来讲都是12个人),每个人对案件都会有基于本身背景、教育、经历的偏见,他们的判断就是最终的裁决——如果说这样的制度是胡扯,要是每个人都是白痴或者硬是不讲道理顽固不化,最终怎么可能达到公平正义的裁决呢——那么,大陆法系的三个法官加一至三个“人民陪审员”,同样也是人,最终的裁决就一定是正义的吗?不要说三个精通法律的法官就比普通人更能接近真相,法官里白痴的比例也不见得比普通人里的低到哪去,不然就不会有余祥林案了么……
     
    所以有句话叫做,不要指望在法庭上找到真相,能够找到类似真相的东西就已经很幸运了。
     
    尽管陪审团在法庭上拥有实质上的最高权力,高到可以决定一个人的生死和命运(我听说除了一个叫Jesus Christ的人之外别人都没这个权力,伊斯兰教徒可能会有不同的意见),但一直不大有作品在他们身上落墨。他们就坐在那听,在绝大多数片子里除了首席陪审员宣读判决以外连话都轮不上说一句。
     
    多说两句陪审团的产生过程:第一步,陪审团成员在登记选民里随机选择产生,几十到一百名不等。然后,控辩双方在案件开庭前可以在法官法庭前对陪审员进行提问,也可以在庭外做背景调查,但是在庭外不能有任何形式的直接接触。双方各有否决若干个陪审员的权力,最终保留12个正式陪审员和3个候补——有这种随机选取基数再进行筛选的制度才可能产生《12个愤怒的男人》那种情况,十二个成员都是男的,不然只完全随机选12个的话,全是男人的概率只有2的-12次方……在玉渊谭或者随便什么庙会上玩过抽筷子得奖的人都对这个概率有直观概念吧- -b
     
    由于陪审团的重要性,也因为有这个筛选制度,才会产生一个叫“陪审团咨询专家”的职业,收费高昂到变态的地步——没钱的人也不会请陪审团咨询家,要请的必定是输了官司赔钱会赔得比咨询收费还高的有钱公司有钱人。按《陪审团审判》里的行情,个人请咨询专家收费在20万以上……
     
    理论上来讲,陪审团咨询专家要做的事有点类似于避税专家,剔除候选陪审员中对自己客户这一方明显有偏见、有恶意等等的不利成员,尽量保留潜意识里对客户方有利的陪审员。陪审团咨询专家不是律师,但也是法律过程中的参与者之一。他们的工作不是理解法律,而是理解人的心理,挖掘每个人预选陪审员潜意识里对争议事件的看法。
     
    《失控陪审团》的反面大Boss,陪审团咨询专家Rankin Fitch所做的就是运用一切手段,从甄选陪审员起就在幕后操纵,试图控制陪审员最后的投票,以使最后的判决符合他想要的结果。但他还是得尽量使用程序上合法的手段,不然一旦被发现操纵陪审团的行为,陪审团就要解散重选,甄选的过程就白费了。
     
    在这个片子里,偏偏不只咨询专家这一边试图控制陪审团,还有另一拨——我们称之正面主角的人。
     
    光背景介绍就罗里罗嗦的写了这么大一堆,案件的争议焦点和正反双方的对抗还没说呢……下次更新的时候再说吧。
     
    其实我写这篇更新的本来动力是出乎意料地发现网上几乎所有对这部片子的影评简介连影片基本关系和人物身份都没搞清楚,一句话压根就没看懂……这些也等到明天再说。
     
     
     

    来个专业翻译……

    一个合同法教授在课堂上问他的一个得意弟子:“如果你要给某人一个桔子,你怎么说?”

     

    学生回答:“给你一桔子。”

     

    教授非常愤怒:“不!不!要想个律师那样思考。”

     

    学生重新回答:“好吧,我会说:‘本人在此递交并授予你以及你所代表的每个个体,我对该桔子以及该桔子所包含的所有桔皮、果汁、果肉和桔核的全部财产和利益、权利、主张、声称、其所包含及可能产生的一切主张和利益,并授予你所有权利和利益,全权处理使用咬、切、冻以及其他所有以及类似的行为来吃这个桔子及其桔皮、果汁、果肉和桔核的事宜,在此之前以及之后发生的任何类型和形式的行为和手段不得在任何意义上表明与此相反的事实。”

     

    原文:

     

    The professor of a contract law class asked one of his better students, "If you were to give someone an orange, how would you go about it?"

     

    The student replied, "Here's an orange."

     

    The professor was outraged. "No! No! Think like a lawyer!"

     

    The student then replied, "Okay. I'd tell him `I hereby give and convey to you all and singular, my estate and interests, rights, claim, title, claim and advantages of and in, said orange, together with all its rind, juice, pulp, and seeds, and all rights and advantages with full power to bite, cut, freeze and otherwise eat, the same, or give the same away with and without the pulp, juice, rind and seeds, anything herein before or hereinafter or in any deed, or deeds, instruments of whatever nature or kind whatsoever to the contrary in anywise notwithstanding...'"

     

    老实说最后一句我也没什么把握,如有误译请不吝赐教……OTZ

    几帧司法相关的漫画


     

    不,Beckman先生,推销大麻不能算在你的强制社区服务时间之内。


    真相可以让你获得自由,另外,钱也可以。(背景是辛普森案)



     

    监狱恐怖事件:

    “……她那双美丽的蓝眼睛,每当她微笑的时候都那么熠熠生辉——仔细想想,她跟你长得真像呢。”



    “你不用介意老哈里。他被判了三个终生监禁,现在他都坐完两个了……”



    Bob根据新的民事条理第八章10.07节第11条行使了他的权利:如果一只家养的犬科动物连续吠叫超过十分钟,邻居可以不经过法律程序对该犬科动物进行处决。


     

    控方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

    辩方承担扭曲证据的责任。